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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发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方案

2024-07-16 阅读(597)

日前,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云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明确到2025年,全省95%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其中60%以上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达到国家推荐标准;全省70%以上的村卫生室服务能力达到国家基本标准,原则上中心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应达到国家推荐标准。




云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分类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工作要求,聚焦头疼脑热在乡镇村里解决,加快推动县域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建好群众家门口的“好医院”,为城乡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与目标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质量发展,保障城乡群众能够就近获得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


——坚持乡村医疗卫生资源统筹配置。坚持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群众健康需求为导向,按照“宜乡则乡、宜村则村”的原则,调整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布局,从注重机构全覆盖转向更加注重服务全覆盖。


——坚持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机制。推行差异化功能定位,以重大慢性病为重点,增强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省95%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其中60%以上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达到国家推荐标准;全省70%以上的村卫生室服务能力达到国家基本标准,原则上中心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应达到国家推荐标准。


二、科学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优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定位


(一)优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资源配置


各地要合理规划设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乡镇办好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每3万—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各地要根据农村城镇化进程、疾病谱、服务人口变化趋势和服务对象流动等情况,及时优化调整乡镇卫生院功能与资源布局。行政区划设置为街道办事处的乡镇卫生院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并履行相应职能。确需保留卫生院设置的,应更名为街道卫生院。新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按标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优化中心卫生院设置


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各地要充分考虑人口分布、区域位置、交通条件、医疗卫生资源、就医流向等因素,优化中心卫生院设置。各州(市)要根据《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等规定,指导所辖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程序重新确定中心卫生院设置,以州(市)为单位确定的中心卫生院数量控制在乡镇卫生院总数1/3以内。因常住人口减少、移民搬迁、城镇化发展等因素,不具备中心卫生院区位和功能的,应调整为一般卫生院;对于服务能力强,具有辐射带动作用,实际承担了中心卫生院功能任务的一般卫生院,应调整为中心卫生院。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类管理原则和功能定位


1.按一类管理的乡镇卫生院


机构类型:中心卫生院和建成社区医院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功能定位:


(1)遴选纳入中央和省级支持提质建设项目的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着重增强急诊急救、二级及以下常规手术、儿科、老年医学、口腔科、中医科、传染病筛查防治等医疗服务能力,独立设置中医馆,提供6类10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服务能力基本达到县级医院水平。


(2)其他中心卫生院履行中心卫生院职能,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能力,独立设置中医馆,提供6类10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原则上服务能力达到国家推荐标准。


(3)建成社区医院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持续巩固社区医院建设成效,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能力,独立设置中医馆,提供6类10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2.按二类管理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机构类型:一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功能定位:


(1)服务能力达到国家推荐标准的,重点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独立设置中医馆,提供6类10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加强公共卫生、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能力建设,达到社区医院标准。


(2)服务能力达到国家基本标准的,功能上兼顾基本医疗与综合健康管理,向做优全科医学和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转型。以“管慢病”为中心,重点提升全科、中医药、康复等医疗服务能力,能够提供6类1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做实基本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拓展妇幼健康、口腔及眼保健、日间照护等综合健康管理服务功能。


3.按三类管理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机构类型:以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功能定位:重点提升健康管理能力,做优基本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侧重发展综合健康管理,加强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疾病筛查、早期发现、转诊转介和随访管理服务。


三、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布局和功能定位


各地要根据服务人口、服务需求、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地区依托村党群服务中心建好用好村卫生室,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公办村卫生室转为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级医疗服务点。城市社区多种形式配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一)合理优化村卫生室设置


1.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可不设村卫生室,村级服务功能由乡镇卫生院承担。确需保有村卫生室的,可与乡镇卫生院合署,实行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2.常住人口或实际服务对象较少(不足800人)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在保证服务覆盖的前提下,可以不单设村卫生室,相邻行政村可联合设置村卫生室。


3.因易地搬迁安置、人员外出务工等因素导致乡镇区域常住人口或实际服务对象较少的,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减少设置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或邻近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巡诊等方式提供服务,保障群众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4.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不适宜配置固定乡村医生或短期内招不到乡村医生的行政村,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调配,依托县域医共体资源,采取县乡巡诊服务、上级机构派驻服务、邻(联)村卫生室延伸服务等方式,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5.行政村规模或服务半径较大,或常住人口集中实际服务对象较多,且现有服务能力较强的村卫生室,可以设置为中心村卫生室,全面加强提质建设。


(二)优化村卫生室功能定位


1.中心村卫生室。定位为乡村健康管理服务中心,原则上服务能力应达到国家推荐标准,在履行一般村卫生室基本职能的基础上,加强常见病诊治和慢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功能上以“管慢病”为主。至少能够识别和初步诊治40种常见病和多发病,能完成外科止血、清创、缝合、包扎、骨折固定、转运等处理;能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具备心肌梗塞等危急重症的初步识别能力,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并规范开展4类6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对周边村卫生室具备辐射带动作用。


2.一般村卫生室。定位为乡村健康管理服务站,服务能力应达到国家基本标准,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能够识别和初步诊治20种常见病、多发病,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并规范开展4类6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疾病筛查、早期发现、转诊转介及随访管理服务。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


各地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参照一般村卫生室调整优化其功能定位。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管理,提高建设发展质量


各地要根据当地医疗资源、疾病谱和医疗服务需求,科学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科室,合理配置基层卫生人员。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执业,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一)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类建设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州(市)、县(市、区)严格落实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投入,同时切实履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责任,重点加强一、二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村卫生室建设。


分类实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提质建设。以实施《云南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强基层、管慢病”工程为支撑,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提质建设项目主要安排符合条件的一类乡镇卫生院;基层心脑血管救治站、标准化慢性病诊疗专科、基层中医康复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优先安排二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覆盖部分三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分类实施村卫生室设备提档升级行动。中心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应设置全科诊室、治疗室、药房、公共卫生室、检查室、健康教育区、检验室(配备即时检验设备)、心电图室、康复室、中医阁等;在配备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和出诊所需相关设备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查设备;提档升级诊疗办公、入户巡访、急诊急救、远程医疗等设备,以及医废处置、无障碍等设施。一般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应设置诊断室(全科诊室)、治疗室、药房、公共卫生室,配备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和出诊所需相关设备,提档升级诊疗办公、入户巡访、远程医疗等设备,以及医废处置等设施。


(二)实施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分类建设


优先保障一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用编需求,国家级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公开招聘医学专业大学生计划重点向一类和二类乡镇卫生院倾斜。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开展以急诊急救、慢性病诊疗、中医药服务和基本技能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员适宜技术全员培训。一、二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重点加强基层全科、儿科、口腔科、公共卫生、精神卫生、中医、康复、药学等紧缺人才专业培养培训,公共卫生人员所占编制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的25%,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探索建立疾控监督员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专兼职疾控监督员。


加快提升乡村医生执业化水平,中心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所有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能西会中的合格村医。原则上新招聘乡村医生应主要面向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优先为中心村卫生室招聘大学生乡村医生。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引导乡村医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轮岗制度。对新招聘的大学生乡村医生,以及在工作条件较好的村卫生室执业且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乡村医生应限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可在本县或乡镇内的村卫生室优先选岗。


(三)实施县乡精准下沉帮扶


聚焦“人员、技术、服务、管理”四个下沉,建立“以县带乡,以乡带村”梯次帮扶机制。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要重点加强一类、二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能力、三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特色、薄弱科室和全科医疗服务及中心村卫生室常见病诊疗能力建设,推动医防融合发展。县级疾控、妇幼保健等专业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帮扶指导,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大慢性病、传染病防治和妇幼健康服务能力。


(四)加大医保政策支持力度


各地要加强与医保部门政策协调,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管理中,积极探索和完善医保基金管理制度,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比提升情况,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中,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占比。同时,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项目、新技术,年度新增医保基金重点向医疗业务发展较快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五)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绩效考核


一类、二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加国家级或省级绩效评价。根据《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省级从服务提供、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和保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方面,对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总体绩效评价。


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省级绩效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绩效评价指标,针对不同类型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制定年度绩效考核内容、评价方法及计提比例等,合理设置激励性、约束性绩效指标。医疗服务绩效考核指标应以医疗服务总量(门诊和住院等)、新业务扩展、新技术应用、服务量增加等为主;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指标应以公共卫生服务的规范性、标准化、可持续性和群众满意度等为重点。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上级和本级绩效评价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单位(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挂钩。


(六)清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各州(市)、县(市、区)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优化调整机构设置与清理规范机构名称同步开展。1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核发1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需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刊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书一致;同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同时核定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能保留和使用1个名称;由于撤并或机构调整等原因,原设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终止的,按照《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办理医疗机构注销手续。清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工作,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五、组织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管理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摸底调查、制定方案阶段(2024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充分论证,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类、发展方向和职能任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11月底前)。各州(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与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医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管理支持政策措施;调整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完成中心卫生院重新调整核定和村卫生室的布局优化。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4年年底前,长期坚持)。各地要及时总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管理中的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落实落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管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系统观念,压实属地责任,稳步推进落实。各州(市)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区位交通、县域医疗卫生资源总体布局、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等,“一院一策”明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各州(市)要组织对所辖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正式印发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各地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可以5年调整优化一次。


(二)强化统筹,加强部门协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药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等对基层的支持性政策落实落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优化调整涉及多部门,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对接协调,按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同时要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管理,分类细化编制人事、经费保障、医保支付等政策措施,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努力营造分类管理的良好政策环境。


(三)积极创新总结推广。分类管理涉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涉及面广,机构数量大,加之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口、交通、地理位置等差异,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积极探索创新分类管理的体制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各地在推进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深入剖析存在问题,逐步完善政策措施。


(四)强化跟踪问效。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要跟进各地的落实情况,建立季度调度机制,2024年12月底前每季度对各州(市)、县(市、区)推进情况进行调度。各州(市)也要建立机制,跟踪各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于2024年12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来源: 官方媒体 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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