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首页 基层之声 地方动态 卫健委:下月起施行!医护人员这14种违规行为,不予处罚!

卫健委:下月起施行!医护人员这14种违规行为,不予处罚!

2024-07-25 阅读(559)

医疗卫生行业一直是一个牵动社会神经的领域,它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正因如此,任何投机取巧、违法乱纪的行为在这一领域都无立足之地。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国家和各地在严肃处理重大违法案件的同时,对于初次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这不仅是为了遏制不良风气,更是为了在法律的冰冷外衣下展现出一份人性化的温暖。

image.png

全国各地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清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初次轻微的14项违法情形不予处罚。这些情形涵盖了传染病防控监督、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和职业卫生监督等多方面。

例如,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未设置监控部门及专职人员,初次违反可不予处罚。此外,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限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首次轻微违规也可免于处罚。

image.png

不仅新疆,还有多个省份也出台了类似措施。陕西省药监局发布的《陕西省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中,不少涉及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违规的情况也在免罚范围内。这些情形包括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标签说明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地也纷纷发布了相关政策,明确了初次轻微违规行为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和处理方式。

国家层面不予处罚的规定与出台背景

其实,国家早在此前就制定了“轻微不罚、首次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国家医保局也曾多次公布免罚标准和清单,涉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在规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的多种情形。

这种柔性监管体现了法规的温情一面,旨在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也让医疗机构在轻微违法行为上有了改正的机会。

地方政策解读

通过解析各地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到,各地政府对初次轻微违法行为都做出了科学合理的界定。比如,浙江省早在2020年就提出通过清单方式,明确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随后在新政策中继续扩展事项范围。

这些具体规定不仅涵盖了医疗废物管理、职业病防治、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还细化了操作标准。规范的出台不仅是对医疗机构的约束,更是对执法标准的明确。

image.png

image.png

管理与教育并重的柔性监管

不可忽视的是,这些政策法规在放宽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处罚的同时,也强调了教育和指导的重要性。各地在发布免罚清单的同时,也要求相关部门通过教育、指导、告诫等措施,引导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例如,广西规定,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应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这种做法不仅有助于医疗机构改正错误,提升服务质量,还体现了执法部门“有力度更有温度”的人性化执法理念。避免一味的惩罚,而是通过指导帮助医疗机构更好地服务公众,这是法规的温情所在,也是人性化管理的真正体现。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到,在看似冰冷严肃的法律法规背后,实际还有很多温情的考虑。初次轻微违规的免罚措施,不仅让医疗机构有了改正的机会,也减轻了医务人员的心理负担。这种人性化的管理,不仅体现了法律的温度,更体现了对医护人员辛劳工作的尊重和理解。

对于医护人员而言,身处医疗一线,耗费心力在忙碌的工作中,有时在无意中触犯了某些规定。这种初次轻微违规免罚的政策,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制度对一线医护人员的关爱和理解,避免他们因为一些小的错误而背上沉重的处罚压力。

总的来说,守法经营是医疗机构的基本遵循,也是其永续发展的正道。法规的柔性处理不仅提升了执法效果,更拉近了执法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距离。人性化的法规管理,不仅是对法律的一种升华,也是对医疗人员辛勤付出的一种肯定和尊重。


来源: 官方媒体 网络新闻 仅作分享 侵删
网友评论 已有 0 人评论 点击查看>>

评论列表

友情链接

Li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