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实行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意见的通知(苏卫医政〔2021〕51号)
发布日期:2021-11-01 17:37:14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医院: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的要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江苏省实行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下载:关于江苏省实行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的意见.docx